退市風險警示制度今起實施 首批58家被“授星”
發布日期: 2003-05-12 稿件來源:綜合管理部 發布:信息中心 閱讀次數:5608 次
5月12日,滬深證券交易所正式開始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在首批58家被“授星”戴上“*ST”帽子的上市公司中,深交所有31家,占49%,上交所有27家,占54%。
滬深證交所于今年4月4日發布《關于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
問題的通知》,推出了退市風險警示制度,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完善退市機制,提高市場透明度,
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同時又與其他異常狀況實行特別處理的風險警示區別。
所謂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在原有“特
別處理”基礎上增加的一種類別特別處理。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出現下列五種可能終止上市風險情形時,將對其股票實行退市風
險警示。
第一類是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第二類是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
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或公司主動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
續虧損的;第三類是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
在規定期限內未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改正的;第四類是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披露年度報告
或半年度報告的。第五類是處于股票恢復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報告期
間的。
深滬證券交易所有關人士5月10日向記者介紹,第一、二類情形是考慮到上市公司如果出
現連續三年虧損,將被暫停上市,因此在其年報顯示連續兩年虧損時,有必要進行“退市風險
警示”。而第三、四類情形則鑒于上市公司沒有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
作虛假記載,當其出現此類情形時,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也存在退市風險需加以
警示。
第五類情形是根據《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上市公司股
票在恢復上市交易后,如其恢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仍面臨終止上市,故在此期間應向投資者揭示可能退市的風險。
當上市公司消除上述情形后,深滬證券交易所將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否則公司將面臨
終止上市風險。深滬證券交易所有關負責人特別指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是指撤銷其股票
簡稱中的“*ST”,至于其他特別處理措施是否撤銷,將視公司具體情況,依據深圳和上海證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國際金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