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銀監會接續央行監管職權
發布日期: 2003-04-28 稿件來源:綜合管理部 發布:信息中心 閱讀次數:6337 次
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
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監督管理職權的議案》。根據第
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為了使中國銀行業監督
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特作如下決定:
一、由國務院依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
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
的審批、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等的職責
及相關職責。
二、由國務院抓緊提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
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議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