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新規
發布日期: 2003-08-14 稿件來源:綜合管理部 發布:信息中心 閱讀次數:4461 次
中國證券結算深圳分公司發布通知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過戶有新規
上市公司非國有股協議轉讓,只限于轉讓股數占上市公司總股本5%以上,且僅限于法人之
間“一對一”轉讓
國有股東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公司國有股數量總額的50%
本報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發布四個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深市公司非流通
股轉讓過戶和質押登記的新要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協議轉讓過戶須知》的規定,申報資料中須有
國資委的批文。另外,發起人股股權轉讓,上市公司須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
營業執照復印件;外商企業(含三資企業)受讓上市公司境內國有股,受讓方還須出具國家經貿
委的核準文件及付款憑證;轉讓股數占總股本5%以下,須提供對《股權協議轉讓申請書》、
《轉讓協議書》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公證的公證書;股權變動達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
的發行在外流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的總額的5%以
上,須提供在指定報紙上進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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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國有股權協議轉讓過戶須知》特別提示,按中國證監會最近
通知,目前上市公司非國有股協議轉讓,只限于轉讓股數占上市公司總股本5%以上(含5%),且僅
限于法人之間“一對一”轉讓,不得將股份拆散,不得通過公開拍賣(司法拍賣除外)或者其他公
開征集受讓人的形式進行。
《外商受讓深交所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過戶須知》規定,申報資料中要有國家商務部
的核準文件。股權變動達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發行在外流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
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的總額的5%以上,須提供在指定報紙上進行信息披露的公
告原件;外商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的,還需提供上市公司收購報告
書公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質押登記須知》則要求,國有股東用于質押的國有股
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公司國有股數量總額的50%。同時,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辦理股權
質押登記時,要視被質押的股權性質,提供相關的函件。如質押標的物的股份性質為國家股、
國有法人股,出質方須提供財政部或省級財政機關提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