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改的兩種不同聲音
發布日期: 2003-07-29 稿件來源:綜合管理部 發布:信息中心 閱讀次數:4864 次
“修改后的《證券法》既要有利于防范風險,又要有利于促進市場發展;既要有利于發揮
證券市場各項功能,又要有利于有效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7月18日全國人大財經委
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組宣告成立時,證券法修改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
經委副主任委員周正慶講述的這段話意味深長。(感受中國股市最具震撼力的攻擊型波段……)
業界盼“大手術”
《證券法》實施以來,作為監管部門的證監會和證券業界“深有感觸”。去年以來,在監
管部門的組織下,業界就積極介入,對《證券法》的修改發表意見,證監會也拿出征求意見稿
在業內部分機構中征求意見,并兩易其稿。
本報記者獲得的《證券法》修改征求意見稿中,現《證券法》中限制“銀行資金入市”、
“股票質押貸款”、“國有企業炒作股票”的有關條款皆在擬定刪除之列。有關客戶融資、質
押貸款的多條限制條款也需原則性修改。同時,有關限制“T+0”回轉交易的第106條也在被
刪除之列。
例如,原第35條“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被刪除。
原第36條“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修改為“證券經營
機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獨家證券
參考,披露更多內幕……)
原第76條“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被刪除。
原第106條“證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被
刪除。
原第119條“國家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
并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分類頒發業務許可證”被刪除。
原第129條“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經營業務包括經紀業務、自營業務、承銷業務和經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中,經過修改,增加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
受托資產管理業務”。
原第141條有不得為客戶融券融資的規定被刪除。
原第142條有關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
量或者買賣價格的規定,被刪除。
根據統計,整個征求意見稿有近150處的修改。從條款的前后秩序,到詞義的表達,大
動干戈的背后,監管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稿,良苦用心可見一斑。
專家出言謹慎
與行業監管部門和業界充滿熱情地討論《證券法》修改細節不同,包括周正慶在內的
眾多參與《證券法》立法和修改的專家都對于修改的重要意義,諸如:“促進證券市場發
展”、“加入WTO后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的緊迫性”等宏觀面上的問題作了充分的表態,
但在談及細節問題卻出言謹慎。
周正慶日前表示,總體來看,現行的《證券法》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此次修改不
會有太大變動。
“對《證券法》是否動大手術,關鍵要看最終調研、審議以及市場各方討論的結果。”
《證券法》修改專家顧問組成員、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對本報記者如
是說。
“如果要改,也不需要大的修改,現行的《證券法》還是基本符合證券市場實際發展
情況的。”原《證券法》起草小組組長王連洲說,“根本的問題不是法律滯后,而是中國
證券市場的痼疾———股權割裂的問題。現行《證券法》講同股同權同利,而在國有股不
流通的情況下,這樣的法律再好也無法實現。同時,還由此產生了大量的投機行為。”
“我本人是積極支持《證券法》修改的,怎么改則要看《證券法》適不適應現在的市
場形勢需要,如果不適應,即使動大手術也無妨。”曹鳳岐說,但他指出:“一些媒體關
于《證券法》214條有150條要修改的報道是不準確的,事實上《證券法》修改小組才剛
剛成立。媒體報道的《證券法》修改第二稿只是部門意見,僅僅作為一種參考,并不能完
全成為修改的基礎。”
王連洲認為,在符合市場的需求的情況下,對法律原則性修改的同時,也要注意防范
風險,以穩定市場秩序。
他認為,在執行過程中,實踐總是要超越法律條文一步。例如在混業經營和大宗交易
等方面,都有超越現行法律的突破。在這樣的情況下,拘泥于形式上的修改,還不如加強
實踐過程中的監管更重要。
對近期《證券法》修改的輿論熱潮,有權威專家認為,沒有絕對完善、面面俱到的法
律。在立法的過程中,應當著力于長遠。這位專家提醒說,不要對《證券法》修改寄予過
高的希望,或者認為它就能解決一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