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格式令人費解
發布日期: 2003-07-23 稿件來源:綜合管理部 發布:信息中心 閱讀次數:4663 次
中消協近日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保險格式合同令人費解,缺乏透明度,排在保險領域
消費者最不滿意方面的首位。消費者反映,保險合同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定,代表著經
營者的利益,對消費者不公平。另外,保險合同內容復雜難懂,部分條款敘述模棱兩可,某
些關鍵條款設置不透明甚至暗含陷阱。
對此,保險業內人士認為,這是為了盡量囊括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造成的,是無法避
免的。據某人壽保險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精算師表示,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是在《保監
法》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慣例制定的。在條款中,嚴格界定各種風險是必要的。廣州保監辦
綜合處副處長黃海暉認為,保險公司每推出一個險種,都必須經保監會批準,在保監會備案,
保監會會對有損消費者利益的條款進行干預,責其修改,所以保險合同應該不存在蓄意欺騙
消費者的情況。
中山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申曙光教授也認為,保險合同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
制定,這是由該行業的特性決定的,保險公司不可能為每個客戶單獨制定合同。要解決這個
問題,首先必須是投保人主動地去了解它,此外,對某些自己的特殊需要,可以向保險公司
提出,以附加合同條款的形式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