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是如何減持國有股的
發布日期: 2003-07-23 稿件來源:綜合管理部 發布:信息中心 閱讀次數:4777 次
英國:堅持先盈利再出售
英國政府在國有股減持問題上遵循“先盈利再出售”原則,采取了先易后難、分段推進
的措施。
1979年至1988年,英國政府將盈利且具有戰略意義的國有企業如英國石油、英國電信
等推向證券市場;對于虧損的國有企業,則通過裁員等手段改善財政狀況并提高競爭力,
在實現盈利后再出售國有股權。1989年后,英國政府才開始出售帶有自然壟斷性質的企業及
處于衰落的老企業。
在英國國有股減持過程中,英國政府通過各種措施,如簡化購買手續、允許分期付款等,
鼓勵普通居民尤其是本企業職工購買股票,最大限度地吸收廣大國民參加,從而既增加購買
國有股的資金來源,又保證出售時的公平性。
由于英國政府在國有股減持問題上堅持“先盈利再出售”,因此,在出售國有股之前成
立獨立于政府的私有立法和政策制定委員會負責制定相關法規和政策,然后再由政府選派金
融、法律、財務、證券等方面的專家對待售國有企業資產和運行狀況進行評估,力爭在市場
上為國有股爭取到最合理的價格。至于具體的國有股出售方式,則表現為多種并存,如協議
轉讓、股權置換等。
英國的國有股減持應當說相當成功。英國公眾在經過觀望后,形成了購買國有股的熱潮。
印度:將國有股出售給共同基金
20世紀90年代初,為了將政府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分開,印度開始推行國有股
減持措施。印度的國有股出售按漸進方式進行,但國有股并非直接出售給私企或個人,而是
出售給了國家控制的共同基金。
印度國營企業的股票出售分兩階段進行。從1991年12月開始為第一輪,政府允許國有
企業部出售最多占每個國營企業注冊資本20%的股票,國企部在250家國有企業中選擇了31
家(共10.5億股)經營良好的企業,組成825種股票投資組合(每個組合中有9只國企股)
供共同基金選購。
1992年2月股票上市后,印度投資者積極進場交易。受此刺激,第二輪面值10盧比的
國有股平均溢價接近40盧比,3.5億股的出售計劃順利完成。1992年,印度政府開始允許
私人設立的共同基金購買國營企業的部分股票,并開始向外國投資者開放證券市場,進一步
促進股市行情的繼續上漲。
通過實施國有股減持方案,印度不僅基本實現了國營企業經營機制脫離行政控制和為財
政籌措收入的政策目標,而且活躍了證券市場,豐富了市場參與者結構,推動了對外開放程
度。
法國:政府確定國企股價格
法國政府于1986年頒布的民營化法律規定,實行民營化和國有股減持的范圍為工業、銀
行、保險等部門中經營較好、有競爭力的企業,即經過改革和產權重組有可能成為具有國際
競爭力的骨干企業或企業集團。
法國國有股減持的基本方式分為市場方式和非市場方式。市場方式即通過交易所出售國
有股,非市場方式指政府可以用雙方“自愿轉讓”的方法使某些“核心股東”取得穩定股權。
核心股東集團成員一般為大型企業,其所持證券兩年內不得轉讓,并且集團的每一個成員出
讓所持股份時,必須將其80%的數目優先出售給集團其他成員,目的是加強民營化公司的內
聚力和穩定性。此外,“職工股東制”也是一種以非市場方法轉移股權的形式,既企業發行
的股票按一定比例優先售給本企業職工,但總數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
法國出售國有企業股票一般不采取招標方式,因而其價格是由政府部門權衡公司經營狀
況、當時股市行情、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等多方因素后制定出臺的。法國法律規定,出售給
歐共體以外投資者的股份數量不能超過公司股本總數的20%,任何法人和個人不能獲得超過
資本總量50%的企業股票。
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間,法國政府通過國有股減持和出售國有企業獲得了1930億
法郎,其中1260億法郎用來償還公共債務和補貼國家日常開支,760億法郎提供給被轉讓企
業用于追加資本。
德國:國有股減持權限相對集中
20世紀80年代,德國以漸進方式進行國有股減持,其本身并無長期計劃或有序的統籌
安排,而主要是國家出于減輕財政負擔這一消極理由被迫進行調整的結果。這一時期德國政
府通過減持國有股獲得的收入,近2/3用于償還國債、彌補赤字、補充財政收入,其他用于
關系國家長遠發展的科技和環保事業。
上個世紀90年代,為滿足《馬斯特里赫條約》規定的條件,德國政府加大了對國有企業
的改革。國有股減持范圍已不限于80年代的礦產和制造業部門,而擴大到長期被認為是“天
然壟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1996年上市的德國電信股份公司在1999年完全脫離
國家控股。
德國的國有股減持權限比較集中,這是由其國有股管理體制決定的。德國政府對國有股
權的管理一般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內閣會議,重大決策如選擇國有控股公司經營者、
進入或退出某一經濟領域、擴股或股份上市等由內閣會議討論決定。第二個層次是政府各部,
負責一般決策和日常的管理業務。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德國政府18個部(局)中,有13個部
(局)具有管理國家參股事務的職能,設有專門的參股事務司(處)。一般性的國有工商企
業和銀行的股權管理則由財政部負責。
政府作為股東在行使股權的方式上同其他出資人一樣,通過股東大會向公司監事會選派
股東代表監事,具體工作則由管理參股事務的政府部門負責。股東代表監事經主管部門提名,
有關部門協商后報內閣會議批準,由股東大會確認。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有重大決策權和監
督權。但遇到特別重大的問題,如國有控股公司資本運營中的增資和買賣股權要報財政部,
生產經營中的經營方向調整要報主管部門,有些重大問題還要報內閣會議決定。因此,國家
參與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減持國有股分別要由財政部和內閣會議批準。
上個世紀90年代,德國東部的國有企業私有化和國有股轉讓與西部的民營化和國有股減
持是有區別的。西部國有股減持的主要方式是上市,東部不采取上市方式,而由企業和個人
與托管局簽訂購買合同。
日本:進行充分研究論證
日本民營化改造和國有股減持集中體現為對“三公社”的改革。
“三公社”是大型企業,構成日本國有企業的主體。為了對其進行改革,20世紀80年代
初,日本政府成立的第二屆“臨時行政調查會”進行了相當充分的調查研究工作,就“三公社”
改革的必要性以及改革的步驟和途徑提出了相當詳盡的意見,后來成為國會立法確定具體改革
方案的主要參考依據。
按照《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法》,NTT公司設立之初的國有股由大藏省代表政府直接
持有,減持須經郵政大臣和大藏大臣認可,并在“國會議決通過的年度預算限額內”進行。
《日本國有鐵道改革法》則將國鐵解體,把原屬國鐵的國有資產分割后交由新成立的11個
法人企事業團體繼承,其中包括7個客、貨運公司。依法建立的國家機構——國有鐵道清算事
業團是各客、貨運公司的股票持有者,后者成立之時則為前者全額出資的國家參股制企業。新
設立公司繼承原國鐵資產、債務及其定價等事宜由運輸大臣會同大藏大臣決定。
以NTT公司國有股減持為例,由于NTT股票的出售數量和金額之大史無前例,為了保
證其出售價格和方法的公正性,日本專門成立了NTT股票出售問題研究會。該研究會就NTT
股票出售的基本方針、出售時間、股票上市等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后,向大藏大臣提交報告。
大藏大臣據此向國有財產中央審議會提出《關于NTT股票的處置》咨詢意見。該審議會下轄
的股票出售問題特別委員會對具體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關于該年度出售方法的報告,其中明確
了制定股票出售價格的原則。政府根據NTT股票出售問題研究會的意見,在該年度預算中列
入股票出售收入,并根據實際操作情況修正預算。大藏省負責組織實施國有股減持方案并確定
具體出售價格。